相信很多人都擁有汽車,更有很多基層市民從事職業司機,有錢闊少爺有霸氣名跑車,各式其式,香港是一個奇幻都市,地方小小車輛多到不成比例,除駕車揾食外,有車階級在香港很大程度上可展示個人財力身份地位,於是我們每天見到無數車輛穿流不息,但又非常不幸地,由於道路安全法例在潛規則下偏向縱容危險駕駛,所以經常在新聞看見很多無辜市民被那些危駕司機奪命,危險駕駛分開很多層面,越來越普遍是醉酒和濫藥 ( 或吸毒 ) 駕駛,其他非法賽車、新牌仔駕駛技術欠佳等比例變化不大,當中又以醉駕導致奪命車禍比例較高,隨著「夜蒲」、「潮人派對」的興起,不少人喜歡夜蒲,又通常會飲醉酒,喝到醉醺醺天旋地轉跳上車發狂亂駕,有些職業司機更猖狂,開工時候隊大幾杯,連行路也不穩竟然駕上巨型貨車,大貨車就像超級殺人武器,其他小汽車和路人被撞必定九死一生,記得不久前一名貨車司機開工醉駕,蒲開車已剷上前面一輛的士,的士上六名乘車開工的男人全部即時爆頭身亡,遺下六個家庭六個寡婦一堆幼兒,老婆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爸爸,老年父母痛失愛子,社會上失去了六名基層拼搏打工仔,無數類同案例不絕,途人遵守道路法則但難保狂莽司機合作,很多駕駛者都自命不凡,總覺得自己技藝高超,法例立場充滿灰色地帶,醉駕導致他人死亡被捕,在現行法律上以寬容為主,講得難聽就是縱容,危駕司機可以有許多法律程序打甩官司,包括最為人垢病的「肇事司機已多次表達謙意」、「當事人心理狀態已深受打擊」、「司機並非畜意釀成意外」、「死者死於不幸」等等,都是法律上表面很有道理但很弔詭的廢話,存在無限詮釋和走精面空間,法律原意寧縱勿濫,讓市民不為法律的嚴苛而無理入罪,但社會發展至今,已一再證明現行道路法例不足以阻嚇危駕司機,更恐怖很多司機已錯誤認為「車死人之嘛好小事嗟」,因為法例根本無心杜絕這些視他人生命如塵土的危駕者,法例條文的寬鬆也令駕駛者覺得自己一定無問題及一定不會出問題,必須強調,並非每位駕駛者都漠視道路安全,只是一部份司機有問題,但又要注意,駕車類同手上有殺人武器,車子既好用但也可以殺人於瞬間,大多數的奪命交通意外以醉駕比數較多,因此現在提出法例修正案堵塞漏洞。
鄭家富議員提出的修正主要包括建議重犯醉駕的司機終身停牌、重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須停牌10年等等,社民連陳偉業則認為危駕導致他人傷亡應歸納為誤殺,誤殺罪須判以監禁,有關新聞詳情大家請參閱傳媒報道,我不打算把整個辯論過程和法律細節逐一複述。
就議員提出的修正方案而言,我個人認為陳偉業(即社民連) 把危駕導致他人傷亡納入誤殺起訴的建議較為可取,可真正有效並快速地阻嚇危駕 ( 包括醉駕和濫藥駕 ) 情況。
其實陳偉業和鄭家富的方案都有共通點,就是不姑息危駕司機,鄭認為要把危駕者終身停牌以收永久性阻嚇作用,陳指出要令司機明白危駕之害,必須把導致他人傷亡案件列入誤殺,誤殺的指控遠比「一般不小心駕駛」為重,一經定罪會即時判監。監禁將令肇事者永久地留有牢獄罪名,在某些情況下可影響出入境、移民等,「誤殺 / 殺人」罪是非常嚴重的檢控。不過,陳偉業不贊成鄭家富只要求危駕司機終身停牌,例如對富有人家來說,終身不能駕車大可聘請司機,但對很多從事駕車揾謀生的基層市民來說,終生停牌會嚴重影響生計,對此,鄭也提出反駁,他說有些人如果本身已冥頑不靈惡性妄顧道路安全,鄭的說法是「這類人根本不配做司機」,而陳引用社民連作為左翼政黨,不想把危駕定罪引伸至「對窮人的階級歧視」,理據始於同等罪名,富人有方法解決,但窮人卻失去了謀生機會等等。
陳偉業的「階級論」並非網上流傳稱單純以平等階級來強化基層駕駛者的道德高地,他在辯論中指出兩方面,第一:醉駕造成的禍害,本質上和醉酒後拿起枝槍殺人無異,無理由飲醉酒用把刀殺死人和醉酒駕車撞死人法律上存在本質上的分歧,首先政府要把醉駕和魯莽駕列入誤殺罪名以收阻嚇作用。第二:鄭家富建議加長停牌期限,陳認為涉及階級歧視,他列舉美國為例,醉酒駕駛通常會判即時監禁,不論身份地位貧富,監禁是接近完全無階級歧視的量刑,美國有些州省會把醉駕者即時監禁七天,不能以錢換取牢獄之苦,若果只延長停牌,富人可聘請司機代勞,但靠駕車揾食的基層市民就失去了謀生機會,如果法律上的刑罰準則,在本質上涉及當事人的財富能力,這就構成了階級性歧視,社民連對此不能接受,內容大致如此。我必須清晰地說明陳偉業的前文後理,以免讀者在誤解的情況下推測言論,會產生更多思維上的衝突。
但我個人認為陳偉業的「階級論」套用於此法案上似乎不太明智,他要求把醉駕列入誤殺很有理,邏輯思維結構緊密,刑罰的概念很清晰,但後半部說窮人被停牌涉及階級歧視,這就很奇怪也非常弔詭。他的階級論若果退一步說,其實又在當中產生了對富人另一種階級歧視,根據陳的階級概念,停牌對窮人來說是大災難,富人可用錢請司機代勞,因此得出「富人停牌無所謂,反正有錢請司機」,及「窮人停牌萬不能,因為要生活」,但問題是當窮和富人都犯上同一罪名時,根據陳的邏輯推論,即是窮人不應被停牌 ( 或期限短些 ),理由是窮人要生活;再退一步說,那麼窮人犯法是否「窮人為勢所迫嗟,梗係判輕啦」、而富人犯法又應否「你咁有錢罰你重啲啦」這樣?結論會變成:「窮人可預先享有法理上的同情、寬厚」,富人就是「有錢抵死,有錢就是原罪」,如果「左翼政黨」理念邏輯基礎始於人人平等的話,陳偉業的階級論卻會變成加深階級矛盾之弊。階級衝突包括「仇富」及「窮人永遠是對的」兩邊極端,任何加深階級仇恨的想法均不可取,富人權力無節制當然是大患,但試想象窮人永遠是對的,又會加劇仇富心態,窮人也不會有動力自我創富,由於「永遠是對的,我窮呵」,窮人在得到合理的社會同情以外,會期望無止境的索取,另一方所謂「富人」甚至「無咁窮的人」就慘了,由於「你不是最窮」,可能稍為有點資產的「小資產階級」也淪為窮人公敵,無論做什麼都是萬惡,所以「階級論」不能隨便引用,否則會很弔詭地「在追求平等過程中產生另類深層次階級衝突」,相信讀者應該明白我所說。
社民連要求把醉駕導致他人死亡列入誤殺非常可取,但「階級論」我或者婉轉地形容為「在某些層面上似乎未必非常恰當及須作保留」。
鄭家富議員提出的修正主要包括建議重犯醉駕的司機終身停牌、重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須停牌10年等等,社民連陳偉業則認為危駕導致他人傷亡應歸納為誤殺,誤殺罪須判以監禁,有關新聞詳情大家請參閱傳媒報道,我不打算把整個辯論過程和法律細節逐一複述。
就議員提出的修正方案而言,我個人認為陳偉業(即社民連) 把危駕導致他人傷亡納入誤殺起訴的建議較為可取,可真正有效並快速地阻嚇危駕 ( 包括醉駕和濫藥駕 ) 情況。
其實陳偉業和鄭家富的方案都有共通點,就是不姑息危駕司機,鄭認為要把危駕者終身停牌以收永久性阻嚇作用,陳指出要令司機明白危駕之害,必須把導致他人傷亡案件列入誤殺,誤殺的指控遠比「一般不小心駕駛」為重,一經定罪會即時判監。監禁將令肇事者永久地留有牢獄罪名,在某些情況下可影響出入境、移民等,「誤殺 / 殺人」罪是非常嚴重的檢控。不過,陳偉業不贊成鄭家富只要求危駕司機終身停牌,例如對富有人家來說,終身不能駕車大可聘請司機,但對很多從事駕車揾謀生的基層市民來說,終生停牌會嚴重影響生計,對此,鄭也提出反駁,他說有些人如果本身已冥頑不靈惡性妄顧道路安全,鄭的說法是「這類人根本不配做司機」,而陳引用社民連作為左翼政黨,不想把危駕定罪引伸至「對窮人的階級歧視」,理據始於同等罪名,富人有方法解決,但窮人卻失去了謀生機會等等。
陳偉業的「階級論」並非網上流傳稱單純以平等階級來強化基層駕駛者的道德高地,他在辯論中指出兩方面,第一:醉駕造成的禍害,本質上和醉酒後拿起枝槍殺人無異,無理由飲醉酒用把刀殺死人和醉酒駕車撞死人法律上存在本質上的分歧,首先政府要把醉駕和魯莽駕列入誤殺罪名以收阻嚇作用。第二:鄭家富建議加長停牌期限,陳認為涉及階級歧視,他列舉美國為例,醉酒駕駛通常會判即時監禁,不論身份地位貧富,監禁是接近完全無階級歧視的量刑,美國有些州省會把醉駕者即時監禁七天,不能以錢換取牢獄之苦,若果只延長停牌,富人可聘請司機代勞,但靠駕車揾食的基層市民就失去了謀生機會,如果法律上的刑罰準則,在本質上涉及當事人的財富能力,這就構成了階級性歧視,社民連對此不能接受,內容大致如此。我必須清晰地說明陳偉業的前文後理,以免讀者在誤解的情況下推測言論,會產生更多思維上的衝突。
但我個人認為陳偉業的「階級論」套用於此法案上似乎不太明智,他要求把醉駕列入誤殺很有理,邏輯思維結構緊密,刑罰的概念很清晰,但後半部說窮人被停牌涉及階級歧視,這就很奇怪也非常弔詭。他的階級論若果退一步說,其實又在當中產生了對富人另一種階級歧視,根據陳的階級概念,停牌對窮人來說是大災難,富人可用錢請司機代勞,因此得出「富人停牌無所謂,反正有錢請司機」,及「窮人停牌萬不能,因為要生活」,但問題是當窮和富人都犯上同一罪名時,根據陳的邏輯推論,即是窮人不應被停牌 ( 或期限短些 ),理由是窮人要生活;再退一步說,那麼窮人犯法是否「窮人為勢所迫嗟,梗係判輕啦」、而富人犯法又應否「你咁有錢罰你重啲啦」這樣?結論會變成:「窮人可預先享有法理上的同情、寬厚」,富人就是「有錢抵死,有錢就是原罪」,如果「左翼政黨」理念邏輯基礎始於人人平等的話,陳偉業的階級論卻會變成加深階級矛盾之弊。階級衝突包括「仇富」及「窮人永遠是對的」兩邊極端,任何加深階級仇恨的想法均不可取,富人權力無節制當然是大患,但試想象窮人永遠是對的,又會加劇仇富心態,窮人也不會有動力自我創富,由於「永遠是對的,我窮呵」,窮人在得到合理的社會同情以外,會期望無止境的索取,另一方所謂「富人」甚至「無咁窮的人」就慘了,由於「你不是最窮」,可能稍為有點資產的「小資產階級」也淪為窮人公敵,無論做什麼都是萬惡,所以「階級論」不能隨便引用,否則會很弔詭地「在追求平等過程中產生另類深層次階級衝突」,相信讀者應該明白我所說。
社民連要求把醉駕導致他人死亡列入誤殺非常可取,但「階級論」我或者婉轉地形容為「在某些層面上似乎未必非常恰當及須作保留」。
5 則留言:
你這篇分析相當中肯,又好細致,陳生你o既思考好不簡單,高興見到傳媒看不到的細膩分析.
闡釋詳盡, 意見中肯.
p.s.鄭家富已退出民主黨.
2010年12月11日下午10:56 匿名:
呀,係呀係呀,叫慣左「民主黨鄭家富」,已改正,唔該晒。
陳大文K.O. mainstream HK media
陳生你好.多謝你的資料整理,讓大家更容易明.
對於危駕的罰則問題,小弟有意見如下:
1.目前危駕(包括醉駕和藥駕)問題嚴重,須加重罰則,以增加阻嚇力.
2.罰則應與罪行的嚴重性相稱.
3.若危駕導致他人死亡,入獄和停牌兩種罰則都不算過重.下一步的須慮是,兩者的阻嚇力是否足夠.
4.入獄對於窮人和富人(姑且簡單二分)有大約相同的阻嚇力.
5.停牌的阻嚇力對於窮人比對於富人大.
6.停牌的阻嚇力對於富人很可能不足.
7.本人不贊成仇富,罰則不應因為干犯者富有而增加.
8.由於<6>,而不是由於<5>,本人認為危駕的罰則應是入獄(長短按案情嚴重性而定).
本人不認為以停牌作罰則等同階級歧視,但由於有更合適的選擇(入獄),以停牌作罰則就有階級歧視之嫌.而這嫌疑是無法從人們心中抹去的,反而成為仇富心理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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